无人认领的属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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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人认领的属性

根据政府法典第50050-50056条, 不属于地方机关财产的资金,三年内无人认领的,经通知后转为地方机关财产, 如果没有索赔或如果没有证实投诉被归档和送达.

在三年期满后的任何时间, 当地机构的财务主管可以发布通知, 每周一次,连续两周, 在广泛发行的报纸上. 通知上将写明金额, 持有这笔钱的基金,并提议这笔钱将在指定日期成为当地机构的财产, 公告首次公布后不少于45天或60天以上.

出版时或出版前, 利害关系人可向司库提出申索,申索必须包括申索人的姓名, address, 索赔金额, 提出申索的理由及司库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. 财务主管应接受或拒绝该要求. 当这些钱成为当地机构的财产时, 财务总监可将其转回初始基金. 

在查阅《海洋之神登录入口》刊物后(PDF), 您已确定金融城可拥有属于您本人或企业的资金, 请填写 无人认领款项索偿表格 并电邮至应付帐款 accountspayable@ngskmc-eis.net